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只要该合同不Υ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因此,企业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要注意以上的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与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要约撤回时一定要确认对方承诺尚做出。
一、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二、放弃诉讼的承诺函是否有效
放弃诉讼的承诺就是承诺被撤回,承诺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就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具体撤回承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二)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民法典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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