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批捕,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出具不适用批捕的申请。逮捕是一种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也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适用逮捕的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第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即有犯罪事实发生,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比如有人报案发现一名无名尸体,还不能说明有犯罪事实,那么经过法医鉴定存在他杀可能,则可以说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第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只有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且又符合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的才能适用逮捕。
全文4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