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有表明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要约大多数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
一、求约与要约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二、要约概念和要件是什么?
要约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条件是: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应以明示方式发出,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我国民法典对要约生效的时间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一般是受要约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意思表示为生效时间。如果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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