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商品房广告对其房屋和有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做到了“具体”“确定”,并且对合同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应当认定其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如果该说明和允诺笼统不确定,那么其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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