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奸,是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称为诱奸,并非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从而达到发生关系的目的。诱奸并不涉嫌犯罪,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诱奸14岁以下的幼女也属于强奸。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强奸强奸加重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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