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收取租金的权利;
2、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监督的权利;
3、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出租人的义务如下: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等等。
一、租房东坏了谁负责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承租人违约怎么救济?
在租赁物未交付、交付迟延或租赁物与合同不符时,对于出租人,承租人有权:
1、拒收租赁物,除非出租人已提供了符合合同规定的租赁物对其违约做出补救;
2、终止租赁合同,并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从租赁物上获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额);
3、提留根据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直到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物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租赁物的权利;
4、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租房失火房东是否承担责任?
租房失火,如果不是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的,且双方也没有约定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维修责任归承租人的,房东需要承担维修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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