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乘人危险、欺诈胁迫、不危害国家利益;无效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识别程序的启动是不同的。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无权干预;在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干预;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当然无效,在撤销前有效;无效合同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的,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无效合同不受期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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