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规范协会工作纪律,监督协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律师补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背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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