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原则是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需在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另外企业对于经济补偿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破产企业人员安置
四川省对国有重点煤矿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进行安置的主要政策如下:
(一)关闭破产企业计算职工工龄和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二)企业破产时不到提前退休年龄,但实际连续工龄已满三十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执行提前退养政策。
(三)在办理退休、退养时,职工从事不同类别特殊工种的年限,可按比例合并计算。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现行煤炭行业社保政策执行。
(四)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年内达到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按月折算扣减。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职工安置费计算办法,依据国办秘函[1999]19号精神,适当体现工龄差别,计算公式为:个人领取的安置费=A+BX。其中A=6000元,为个人安置费基数;B=(3所在地市职工平均工资-A)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费职工连续实际工龄之和;X为职工本人连续工龄。
(六)破产企业固定职工与合同制职工的身份确定,以职工参加工作时的档案记录为准。
(七)对1999年7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含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经鉴定为1-6级的工伤残人员,执行省劳动厅川劳险[1997]5号文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这部分工伤、工残、职业病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认定,省社保局纳入省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交社区管理机构管理。
鉴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1999年7月1日以后的工伤保险仍未落实,所在地市政府应尽快协调解决,纳入属地的工伤保险统一管理。
(八)在破产启动以前,破产企业的所有离退休人员与退养人员,由地方政府进行医改统筹。
各有关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政策的要求,加快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医疗保险改革,做到全面覆盖,属地化管理。
(九)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9]64号文的要求,关破企业的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企业关破实施前,一律移交企业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具体操作如下:
1.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严格按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规定,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初审、出具有关证明,民政部门审核后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市政府托底。
2.关破企业“农转非”家庭成员,户口在矿区的纳入当地低保范围。户口不在矿区的,若户口所在地已经实施低保,则参加当地低保;户口所在地没有实施低保的,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采取临时救济的办法解决其生活困难。
3.关破企业新增保障对象所需低保资金由企业所在市托底。
根据中办发[2000]11号文件精神,由各市政府托底解决的低保资金,可由企业所在市政府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由省政府专题报告全国关破办和民政部、财政部,请求中央给予补助。
(十)破产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在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时,一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地方必须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0]76号文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工作。
(十一)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由破产单位安排少量骨干职工组成关破企业社区管理机构,负责矿区离退休人员、抚恤救济人员(含在册死亡及离退休死亡的抚恤救济人员)、退养人员、工伤人员的管理。破产终结,过渡性社区机构、人员和管理对象及有关费用(含管理机构经费、活动经费)一并移交地方社区管理机构管理。
(十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仍实行省级管理,中央财政拨付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拨付给省社保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定期抚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抚救费仍由省社保局社会化发放。提前退养职工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代办退休手续。
(十三)符合提前退休、因病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社保局负责审查认定,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由企业社保部门进行初审,省煤炭社保中心进行复审,最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可以退休的时间进行审定。到期办理退休。
退养人员仍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退养人员的管理、养老保险缴费、退养期间生活费的发放、到期办理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及报批,按政策规定由社区服务机构统一负责。
(十四)破产后重组企业的职工仍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按地属关系,参加所在市保险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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