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最新司法解释
1979年我国刑法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没有作明确规定,发生该种行为只能以行政处罚,或者以“投机倒把”这种口袋罪论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森林经营管理活动的市场化、多元化新格局的形成,1997年新刑法确立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这一罪名的确定,对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整治林政秩序,促进林业生产,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推进生态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故意表现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立案标准是: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量刑: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既遂会判多久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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