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信贷资产质量差的基层商业银行由于历史性和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已经拖欠多年。从实际占用形式来看,已经形成坏账,但商业银行上级银行没有相应的政策规定,无法进入坏账或核销。比如农业银行扶贫专项不良贷款,粮食企业附属业务不良贷款,大部分是农业发展银行两次转贷。然后,有些企业已经名存实亡,有些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状态,有些商业企业,如基层供销合作社,已经处于自然解体状态。这部分债权难以落实贷款责任,手续复杂,回收率极低。二、收款手段单一的基层商业银行收款不良贷款的主要手段是在考核员工时与绩效挂钩,对金额小、收款容易的不良贷款效果明显。而且对于那些难以清收、金额高的不良贷款,却很难奏效,一些干部职工畏难而退,消极观望,宁可遭受暂时的经济损失,也不愿坚持原则,去啃硬骨头,打硬仗。第三,贷款责任落实不到位,使得不良贷款的收取更加困难。前几年商业银行授权信贷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完善,信贷管理松散,漏洞多。各级商业银行存在抵押担保和物质保障不足等问题。这部分贷款包括信用审查不严格、信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贷款、未办理任何抵押、质押和担保手续的扶贫贷款。当初形成不良时,由于信贷管理没有及时跟上,本息积累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导致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越来越差。近年来,虽然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收款手段进行了清理整顿,落实了不良贷款的责任,但由于缺乏有效可行的责任追究方法,不良贷款的收款没有实质性进展。第四,贷款客户信用观念差,难以依法保全信用资产。大多数贷款客户受信用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不谈信誉,导致逃避金融债务。有的恶意破坏与银行的信用关系,不求发展,能拖就拖,甚至转移其有效资产,导致银企关系进一步恶化。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还贷无望的情况下,人为拖欠或拒绝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同时,在依法保全信贷资产的实施过程中,法律部门执法力度较弱,商业银行在起诉贷款案件时往往会使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大部分不良贷款仍在执法过程中半途而废,导致依法收回不良贷款效果有限。5、信贷结构不平衡导致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投入萎缩。基层商业银行的管理者仍然有不愿意放贷的想法。此外,由于上级银行授权信贷责任追究制度的限制,基层商业银行基本不发放新的贷款,即发放贷款,只发放小额质押贷款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不敢支持那些仍有前途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大多数基层银行采用存款全部存款的方法,导致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但该地区信贷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导致当地企业效益越来越差,信贷资金越来越难收回,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越来越低的恶性循环。
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措施有哪些
(一)加强领导,高度负责,成立专门清收小组。
(二)先内后外,内外兼收,搞好门前清。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分门别类,认真梳理。特别是内部职工贷款或者由内部人介绍形成的不良贷款,要从这部分贷款抓起,实行谁受理,谁负责,限期收回,否则,停岗清收,直至完全清收为止。以内带外,在做好自家清的基础上,再逐笔对外部贷款进行清收,从而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打蛇打七寸,攻其要害,借力生力,巧收不良贷款。对于部分关系贷款,摊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特别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清收人员主动去所在部门交涉,并视借款人态度以及还款承诺等情况向其部门领导反映,借助所在单位领导的压力督促其还清不良贷款。
1、《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