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生命权;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
3、本罪的主要要件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14岁以下16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是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行为时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要求。
过失杀人罪与刑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
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因此,在确定过失杀人的时候不仅要考虑过失人的行为是否确实无意,以及意愿是否是不想,包括是否会对对方造成死亡的可预见性,其次,还需要考虑当时的环境因素,是否确实会造成过失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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