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晚婚晚育的奖励
办理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指南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
1、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2、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具体规定详见津政发〔2005〕69号文《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3、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4、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部门名称: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部门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17号
邮政编码:
部门电话:
部门传真: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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