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撤销国土厅不予受理复议决定的土地案件
时间:2023-04-22 19:00:35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三女河、陈各庄村、韩家街村、方子里村880户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因对唐山机场迁建项目落实的征地补偿存在异议,多次信访要求核实。河北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上述村委会的委托,查清并落实征地补偿纠纷案件。

2007年12月7日,村民代表收到唐山市国土局丰润分局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得知唐山机场迁建工程项目征地费为16500万元,原丰润区国土局只按照《征地协议》村民征地费8752.54万元,被丰润县国土局截留了征地费7747.46万元。村民对此不服,于2008年1月31日,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

1、确认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截留唐山机场迁建工程项目征地费行为违法;

2、责令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给付截留的征地费7747。46万元;

3、给付同期贷款利息。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村民因该工程项目征地费用事宜已于2006年11月向省厅申请过行政复议,省厅作出的冀国土资复字[200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告知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已按照《征用土地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全部支付给村民所在的村委会,村民再次的出复议属重复复议,依法不予受理。2008年2月13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冀国土资复不字[2008]00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村民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4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石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2月13日作出的冀国土资复不字[2008]001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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