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从《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表现为:
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
二是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
三是财产穷尽原则。
而《规定》第55条主要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前提之一是其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体现为对股权的一种保护。四是优先受让原则,即股权强制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其身份而确定的优先权应予保障,这一原则也尽力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及股东构成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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