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股东应当以公司为被告,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与诉讼。
公司解散注销的股东会决议
我公司下属的一个和日本的合资企业,经营期快到了,打算自然解散
那我们报工商局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里面,是不是一定在内容
里面写上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为清算组组长。这一项呢
有没有工商局认可的相关决议的范文、模版呢
答案
年第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时间:年月日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室
三、参加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5日前以口头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参加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
四、会议主持人:
五、以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同意,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鉴于公司经营市场的变化,公司不能够预期的开发业务,公司决定解散。
2.本次会议结束后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依法结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组成,为清算组组长。
3.会议决定由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公司注销事宜。
全体参加会议股东签字: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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