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被判刑或劳教人员也有养老保险,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按照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被判刑或劳教人员的养老保险
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也不能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按照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退休人员,在缓刑期内,可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但不能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险[1998]328号)
执行日期:1998年10月5日
附:关于劳教劳改人员的养老保险
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缓刑期间个人帐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重新予以确定,重新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职工在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该缓办退休手续,待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参见:《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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