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未遂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8-25 12:30:08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贪污行为,但由于外部因素导致其未能成功。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贪污行为,但由于外部因素导致其未能成功。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贪污罪未遂?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未遂是指在贪污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尚未完成贪污行为,仅存在贪污的故意和行为准备。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贪污罪未遂呢?

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未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贪污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准备,即行为人已经准备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 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行行为,即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具有前两个条件,而未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行行为,则不构成贪污罪未遂。反之,如果行为人既具有前两个条件,又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行行为,则构成贪污罪未遂。

总之,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贪污罪未遂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贪污的故意和行为准备,以及是否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仅具有前两个条件,而未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行行为,则不构成贪污罪未遂。

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贪污行为,但由于外部因素导致其未能成功。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贪污罪未遂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贪污的故意和行为准备,以及是否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仅具有前两个条件,而未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行行为,则不构成贪污罪未遂。反之,如果行为人既具有前两个条件,又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行行为,则构成贪污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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