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托运须知
时间:2023-04-24 11:12:26 4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接受要求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国内货物托运书,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2、如果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以提供。

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均应随附有效证明。

4、托运人托运的货物重量、体积、包装、标志等均应符合承运人的有关规定并遵守国家法令和法规。

5、在货物中不得夹带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现金等

6、一张货物托运书只限定一个托运人托运到一个地点、一个收货人的货物。属于下列情况不能使用同一张货物托运书进行托运货物:

a)运输条件不同;

b)不同运价的货物;

c)货物性质相抵触。

货物托运书上应祥列货物的内容、数量及其货物包装。

7、承运人机器代理人对所有收运的货物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运输的措施,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8、承运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开箱检查托运的货物及相关的文件资料,但不承担必须检查的义务。

9、货物运输的有效证件:

a)货物的购买发票;

b)需检疫货物的检疫证明;

c)限制货物运输的准运证明、调运证明;

d)化学物品由生产部门提供的技术说明。磁性物品应消磁或有防磁措施

10、接收限制:

a)国家禁止运输物品不予接收;

b)须检疫的货物无检疫证明不予接收;

c)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客货航班禁止收运危险品;

d)超大超重的货物无适合载运的机型不予接受;

e)货物包装不适合航空运输的,暂不接收;

限制运输的货物无准运证明、调运证明的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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