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不分财产的数额的,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就是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与盗窃罪数额的区别
有这么一个案例,李某欲入张某家中行窃,遂于当晚悄悄潜入张某家中,欲盗取张某手机及现金。就在李某偷盗得逞之机,张某回家正好在家撞上李某。李某
遂欲逃走,但张某强行拦截并与李某发生搏斗。李某为逃离现场,遂拿出水果刀对张某说,“你再拦我,我就杀了你!”。张某于是不敢再有反抗。后经张某报案
后,李某被抓获。这个案例中事情经过很简单,那么应该怎么对李某的行为定性呢?
对这个案件,可能有很多人会认为李某是盗窃罪。但是综合分析这个案例,并不能将李某定性为盗窃罪或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而应该定性为抢劫罪。为什么呢李某于张某家中行窃本应该定性为盗窃罪,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但关键是李某后来被张某撞见而发生搏斗,并拿出水果刀加以威胁。这就产生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也就是说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因为犯罪人李某在被张某发现其盗窃行为后已经实施了危害受害人安全的威胁行为,并有与受害人搏斗的行为,而受害人是受其威胁
而未能制止其对自己财产权的侵害行为。因此,本案应当定性为抢劫罪,而不能定性为盗窃罪或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处理。
诸如此类定性的区别与转化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与转化等。以后将对此一一以案例形式来说明其区别及转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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