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普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异同及其影响分析
时间:2023-07-03 10:31:40 1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7]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对于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企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7]1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对于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国务院《决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从1998年1月1日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规定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改按本通知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各市、地、州要按照我省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部署和要求,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达到养老保险广泛覆盖所有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目标。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逐步将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照统一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第2年,应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推进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做好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三、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现行的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省级统筹的覆盖范围,增强省级统筹基金的调剂力度,逐步实现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以及统一制度、统一费率和待遇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从1998年起,全省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将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县级统筹或市、地、州级统筹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轨。

四、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统一规范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企业费率),切实控制企业费率。要逐步统一各县(市、区)企业费率和各市、地、州企业费率,以过渡到实施全省统一的企业费率。在全省未实行统一的企业费率前,仍由各市、州政府、地区行署规定企业费率。要按照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要求,确定企业费率;要通过扩大覆盖面,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等措施,控制企业费率;要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企业费率。从1998年7月起,按重新确定的企业费率实施,已实行统一费率的地、市、州,如果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基金积累不足,费率确需超过企业缴费工资总额20%的,要提供详细测算资料和控制费率计划,报送省政府批准,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暂不能实行统一费率的市、地、州,所属县(市、区)确定的企业费率如超过企业缴费工资总额20%的,要报市、州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并报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备案。

五、从1998年7月起,各地确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都要统一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现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总额两个基数分别确定企业费率,或按两个基数之和为基数确定企业费率的,都要统一到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口径上来。

六、从1998年1月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尚未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的,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执行。以后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每两年提高1%,在工资增长较快时,可加快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七、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定期确定。

八、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步伐。在贯彻国务院《决定》所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原则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职工退休后待遇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把这项工作与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宣传、指导和监督,努力推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同时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企业在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民主管理的基础比较好的条件下,可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5%提取的部分,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划转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费用。

九、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一定要解决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问题。离休人员的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的领导,要将基金的收缴列入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拖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不得评选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选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不得兑现经营者奖励收入。各市、地、州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国有企业省级统筹基金,确保省级统筹计划的完成。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做好基金的收缴工作。

十一、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进入财政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各市、地、州、县(市、区)都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要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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