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决定是否向下浮动基准费率,并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实行可浮动的费率能鼓励企业不解雇或者少解雇职工,有利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
市社保机构按照以下情形综合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
(一)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考核。
1.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4.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
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且符合前款第1项或者第2项情形的,其费率不实施下浮,仍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二)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进行考核。
在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用人单位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可以享受一次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优待;持有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可以享受一次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优待。再下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办法》所指的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用人单位,是指其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
(三)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进行考核。
在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四)根据工伤保险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考核。
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3.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的最终浮动费率,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和工伤保险违法违规情况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最低不低于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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