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追查资金去向吗
时间:2023-03-06 09:31:55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诈骗罪当然会查资金流向。资金流向是刑事案件经常接触的问题,有些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通过查资金流向来收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甚至有的经济案件要从资金流向中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

例如:贷款诈骗案件中,我们通过对贷款的流向的调查和取证,从中获取证据来证明贷款诈骗的犯罪事实和主观意图;另外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案件中,都需要通过对资金流向的调查取证来证明犯罪事实。由此可见,查资金流向对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贷款政策建议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导致目前政策性银行贷款质量低下的因素包括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的制约,政策性贷款范围界定,项目选择,政策性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等因素。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资金安全。

扩大资金来源

扩大资金来源,首先要巩固现有的筹资渠道。也就是说,要继续做好金融债券的筹资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国家财政比较困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政策性银行仍需依靠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因此,必须着力解决目前金融债券筹措中存在的不足,增加债券流动性,降低筹资成本,形成滚动式的发行机制。

其次,逐步利用邮政储蓄和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政策性银行稳定的、制度化的资金来源。随着中国邮政储蓄的蓬勃发展和多种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向邮政部门和社会保障机构,这些机构除了将一部分资金用于自身经营外,还有大量资金长期沉淀下来。在政策性银行不可能从金融市场或国家财政上得到完全充足的资金情况下,应考虑建立妥善的制度,将这些资金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

控制贷款风险产生

从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政府职能看,需要政策性银行参与投资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场机制失效的投资领域;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风险高但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既有收益不好或亏损项目,也有收益较高的项目。所以,对政策性贷款的理解,不能简单地概括为仅是低盈利或亏损项目的贷款,认为政策性银行只能承担收益低甚至还欺没有保证的项目贷款,从而一味地将一些长期亏损的项目推给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政府银行,必须依照国家政策进行资金投放,但它同时也是金融企业,其贷款作为银行贷款,可以低息甚至无息,但决不可以放而不收,否则,贷款将成为财政拨款而失去银行特征。对于那些严重亏损,根本没有还欺能力的政策性项目,应由财政投资而不应划给政策性银行承担。如果把所有政策性亏损项目垒划给政策性银行,等于把财政上的矛盾转移到政策性银行上,不仅将使其难以维持下去,也不利于政府利用金融信用手段调控经济。因此,对于在政策范围内的贷款项目,政策性银行必须自主进行严格的贷前调查和评估论证。坚持择优扶植,选择效益好、盈利或微利、有还欺能力的项目,或者虽然亏损,但有国家财政贴息或能在政策性银行自身盈利可填补平衡范围内的项目,如果达不到评审条件,应不予贷款,决不能因其是政策范围内项目而可以选择。这样,才能使其维持“保本经营”的原则。

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政策性银行切不可将自己等同于行政机构,只注重资金的投放,忽视具体的经营管理。政策性银行要办成真正的银行,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借鉴商业银行管理制度,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树立正确的贷款风险观。在承担必要的贷款风险的同时对之进行积扳和全面的风险管理,尽量减少贷款损失。完善贷款“三查”和审贷分离制度,健全贷款经营责任制和内部稽棱制度,将责权利相结合,督促信贷人员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将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归因于执行国家经济政策。

4.制订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法规,堵塞制度漏洞。

政策性银行成立几年来,国家有关的金融法规还未跟上,使得政策性银行业务操作无所适从,政策性贷款业务与商业性贷款业务的彻底分离、银行的资金供应和筹措渠道、运转环境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因此,必须重视制订和尽早出台有关法规,发挥法律的规范、约束保护作用,使国家运用政策性贷款,企业使用政策性贷款,银行管理贷款都有法可依。

二、在我国怎么样起诉非法集资行为

在我国怎么样起诉非法集资行为,需要准备一下材料:

(一)准备好集资诈骗案报案证据材料

1、提供嫌疑人伪造的集资证件、文件、隐瞒事实的集资说明书等材料。

2、提供娣嫌疑人虚构的非法集资的“海报”。如广告、启示、通知、“特大喜讯”、“送你福音”、“最新消息”、等材料。3、提供嫌疑集资诈骗的债券、存单、票据、欠据、支票、汇票、借据等材料;

(二)集资诈骗罪报案材料列表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资金流向。

6、本罪起点: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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