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职务侵占的,监察委是有权对案件进行管辖的,可以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凡是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上面这种情况也不例外。刑法规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这类特殊主体的犯罪,是因为他的身份和行为与国家事务有密切关系,涉及到职务的收买和渎职、涉及到特别的法益需要保护,所以特殊身份的关键意义是他代表谁的意志,从事什么活动。
具体到上述人员侵吞私有公司财物的情况能否定贪污罪,我认为如果侵占的完全是私有财物则不成立贪污罪,但是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可以成立受贿罪。
尽管贪污罪的对象可以包括非公有财产,但是如果侵占的财物根本就没有公共财物的成分,就不能定贪污罪,因为贪污罪的设定一方面是保护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还有一方面是保护公共财产不被不廉洁的公职人员侵害,如果侵害的对象根本不包括公共财产,那么就不能定贪污罪,但可以定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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