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定边县人民法院对一团伙持械抢劫,连续在两省三县五次作案的三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惠某、张某、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十年,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4000元、3000元。
被告人惠某(甘肃省华池县人)、张某(陕西定边县人)、彭某(甘肃省华池县人),在2009年10月至11月6日之间,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郑某(在逃)、杨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租车为借口,将司机哄骗在中途中,持械威胁,抢劫司机随身携带手机和现金,其中在吴起县境内作案4起,在定边县境内作案一起,共抢得手机3部、现金1575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惠某、张某伙同王某、杨某,于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窜至甘肃省华池县城,经过预谋于凌晨4点多以买东西为由敲开一小卖部,将店主控制在床上,抢走现金1280元、香烟、饮料等价值998元。五次作案,共抢得现金2855元,手机、香烟等价值人民币1638元。其中被告人惠某参与抢劫5次价值人民币4493元,被告人张某参与抢劫4次价值人民币4273元,被告人彭某参与抢劫4次价值人民币22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惠某、张某、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分工负责,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三被告人做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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