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需要经过所有合伙人的同意,与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合伙人退伙应当结算企业财产,之后才能退还合伙份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份额可以质押。
2、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退伙的效力
就退伙的效力而言,声明遇伙与法定退伙基本是一致的,具体表现为: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退伙时的结算应遵循如下规则;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可以待该事务了结后再进行结算。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的造成的丧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领。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亦即资不抵债,则退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5)、退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其中1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当然,即使是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如果另一合伙人间意,也可以由退伙人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合伙继续存在。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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