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减免
1、法定减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酌定减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法定免交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4、酌定免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3)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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