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稻田
按每亩补偿4600元。
征收甘蔗田
糖蔗每亩补偿4500元;食用黑蔗每亩补偿5400元;食用黄皮(白)蔗每亩补偿7400元。
征收菜地、作物地
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4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1300元。
征收山林地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一)宜林地每亩补偿1200元;
(二)郁闭度大于等于0.1且小于0.2的疏林地每亩补偿1900元;
(三)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新造林地(造林三年内、树木平均胸径在5厘米以下)每亩补偿2800元;
(四)郁闭度大于等于0.2且树木平均胸径5-15厘米(含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3600元;
(五)郁闭度大于等于0.2且树木平均胸径达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5400元;
(六)灌木林地(棘林地)每亩补偿1600元;
(七)荒山上非人工种植的草丛荒地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
1、房屋。
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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