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至2012年3月20日在**公司工作。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4日,李向奉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两万元以上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出仲裁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向法院起诉,而**公司要求驳回其索赔,理由是李的申请超过了仲裁时限
双薪诉讼时效起算点
在审理过程中,对李的仲裁申请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报酬追索时效,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属于对雇主的惩罚性赔偿。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限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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