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P2P平台的三大法律风险规定
时间:2023-05-03 19:53:45 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自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以来,陆续出台了以下规定(含征求意见稿),涉及到P2P业务的诸多内容,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相关部门今后对P2P业务的具体监管方向。

现根据规定总结如下三大法律风险:

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

1、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2、2015年7月3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管理办法》”)

3、2015年8月12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非存款类放贷条例》”)

4、2015年8月12日,《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融资担保条例》”)

法律风险

1.P2P平台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P2P平台仅是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居间方。

《指导意见》已经认可了P2P平台以及P2P业务的合法性,并将其所撮合的交易定性为民间借贷,并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即P2P平台在从事相关业务时主要是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利用P2P平台先行吸取出借人资金,再放贷。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也就是说P2P平台不得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增信该笔借贷,从而促使借贷交易达成。

新兴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商荣网”就是以此为业务基础,为出资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作为中间平台提供投融资信息,致力于服务政府、企业、普通大众,为项目找资金,为资金找项目。

2.如无另外规定,P2P平台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除非有另行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规定由人民银行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而后续出台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账户年交易累计限额。

《指导意见》对于P2P平台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机构进行客户资金存管确立了一个原则,即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同时也留有余地,即其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并且人民银行就此后续可能出台更为具体的细则。

3.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模式的P2P业务中,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存在法律风险并受限制性监管。

《融资担保条例》明确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违反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产品提供担保,且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的限制性指标,例如: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实质上,一些P2P平台所从事的将债权拆分流转等业务实质已属类资产证券化金融业务,P2P监管细则若对此类业务有明确的定性,则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无法就该类业务提供担保。虽然《融资担保条例》仅为征求意见稿,但其中内容对于今后的正式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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