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委托开发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即委托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可进行协商,根据协商来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如果双方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进行约定,则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知识产权归属如下:
1.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员即受托人;委托人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2.对于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秘密,双方均有使用及转让的权利。
-产生的技术秘密可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
-
可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若以独占或排他方式进行许可的,则需经合同另一方同意或追认;若合同另一方拒绝同意或追认的,则该独占或排他许可无效。
-任一方可将技术秘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需经合同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否则转让无效。且受托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该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即合作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可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如果双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则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知识产权归属如下:
1.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即双方可以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对合作开发中产生的专利进行申请。
-若一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则其他各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若一方放弃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则可以由其他方申请,放弃方仍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申请专利,则其他方不得申请;
3.对于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秘密,双方均有使用及转让的权利。
-产生的技术秘密可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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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若以独占或排他方式进行许可的,则需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或追认;若其他方当事人拒绝同意或追认的,则该独占或排他许可无效。
-任一方可将技术秘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需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或追认,否则转让无效。且受托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该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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