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类型
(1)虚构事实。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索取保险金的行为。
(2)故意不如实告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和现有病症,或者隐瞒真实年龄、真实职业等,以达到影响保险人承保的目的。
(3)先出险后投保。指被保险人已发生风险事故,然后为骗取保险金而进行投保并伪造或修改相关凭证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4)冒名顶替。将被保险人进行冒名顶替,或者顶替投保,或者顶替索赔。
(5)预谋杀人。投保人先骗取被保险人信任并为其投保,然后谋杀被保险人伪装为意外事故等以诈取保险金。
(6)医患勾结,出具伪证。达到骗取更多保险金的目的。
二、欺诈防范
(1)加强立法和加大司法处理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防范。国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细化保险欺诈的相关规定,加大处罚打击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2)建立严格的承保预防体系,加大风险管控力度。提高核保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水平,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核保体系并责任到人,从程序上堵塞漏洞。
(3)建立行业保险信息交换系统,加强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畅通的资源共享渠道。保险人在核保时就可通过信息共享、理赔时互通有无来挤压保险欺诈的空间。
(4)加强理赔体系的建设,规范理赔与调查程序,健全审核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从而防止内外勾结、恶意骗保。
(5)加强与其他行业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加强与医院、交通部门等行业和与公安、交警、法院等国家机关的联系与合作,多方获取相关信息,借助他方的技术力量来达到防止保险欺诈的目的。
(6)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和源头上杜绝保险欺诈产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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