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咸林交通肇事案
时间:2023-06-11 10:05:34 4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咸林,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光村。因本案于2006年6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咸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咸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23日晚,被告人贺咸林驾驶浙J3U981小型普通客车,从台州市路桥区城区驶往蓬街镇。20时17分许,途经没有交通信号的永长线长浦村王云生小店前道口时,对行人注意不够,碰撞横过道口的王小奶,致王小奶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贺咸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贺咸林到公安机关自首,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9923.6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咸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岳林、王云生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尸体检验记录、图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咸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贺咸林案发后自首、已赔偿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咸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德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全文7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贺咸林交通肇事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贺咸林交通肇事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