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日常的生活当中,都会说一些带有侮辱、诽谤性的话语,但是大多数人在遇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会选择忍气吞声,当然也有一些人会选择报警,但是对于这样言语上的侮辱诽谤的行为,很多人都觉得警察可能不会受理,那么侮辱诽谤警察能不管吗?
1、触犯侮辱诽谤罪的情况
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受理诽谤罪的刑事案件,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刑法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2、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果你能向公安机关提供那个人的真实姓名和住址或单位,可向公安机关投诉,他将被处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侮辱和诽谤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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