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适用于二十日以内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但以下情况不适用: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非诉程序、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案件、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已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一般简易程序在二十日以内作出裁决。但以下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案件;
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已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并非所有行政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该条规定,以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 被告不明确或者没有法定代理人,涉及重大、复杂案件;
2. 原告或者第三人认为需要调查的;
3. 被告认为需要通过开庭审理审理的;
4.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因此,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不明确或者没有法定代理人,涉及重大、复杂案件;原告或者第三人认为需要调查的;被告认为需要通过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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