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利息不能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总额,利息是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本金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但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不允许贷款人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爱的不公平条件,则该协议无法律效力,借款人应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利息。
一、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提供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二)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1、贷款人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监督检查借款使用情况以及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2、借款人有权在借款期间对借款占有使用收益。
义务:
1、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2、借款人要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以及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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