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法院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经法院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法院应该解封;
6、具有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1、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后者有时不要了)。
(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五)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送达回证签字五、鉴定、拍卖案件:1、鉴定申请表或者是拍卖的评估报告书;2、送达回证签字。另外,立案人员输入信息后,打印出来的案件信息流程表、收案单(即承办法官,如今都是电脑自动分案)、案件信息移送表等,这些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有的,并且要在各个庭拿走案件时,在案件移送表上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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