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外国国旗、国徽或军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或徽章相同或相似,除非经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符号相同或相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的;(7)夸大宣传和欺骗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和习俗的,或有其他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仍然有效
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名义注册的商标,认证商标是指由能够监督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组织控制,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标志组织为其商品或服务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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