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违反《的,由住房保障机构下达处理通知书,告知处理意见和承租人申诉权利,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停发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房屋管理部门解除廉租住房配租合同,收回房屋。
不能退回住房的,经审核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办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手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缴纳租金;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机构责令6个月内退回住房,退房期间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骗取廉租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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