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2.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2.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2.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报首席代表或退回。
1.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2.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或退回。
《进(出)口食用菌菌种审批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进(出)口食用菌菌种审批表》;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农业委员会窗口A区056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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