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一览
时间:2023-05-10 11:43:46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罚则: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罚则: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罚则: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未按规定进行纳费登记或纳费申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罚则:责令限期登记或申报,逾期不登记或不申报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登记或不申报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5、采矿权人未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处罚的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罚则: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6、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处罚依据:《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罚则: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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