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毒品怎样量刑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走私贩毒活动的。
二、哪些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我国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活动,严禁非法走私毒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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