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与意外火灾的区别如下:
1、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2、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纵火罪与放火罪有什么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
1.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而放火罪则存在未遂的情况。
2.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3.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造成。
4.失火罪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则不需要,只要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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