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
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协商不成的,可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譬如,被拆私房所有人用拆迁补偿款已购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居住、使用私房所有人的房屋,或者由被拆私房所有人一次性支付共同居住人一定的房屋居住补偿款。
又如被拆私房所有人本人尚处于借房过渡阶段的,则一般由被拆私房所有人给付共同居住人一定的房租补贴,由共同居住人自行解决居住,直至被拆私房所有人解决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为止。
再如被拆私房所有人有其他住房,不再进行购房的,则一般由被拆私房所有人一次性支付共同居住人一定的房屋居住补偿款。
房屋居住补偿款的数额计算,应根据共同居住人的经济状况、家庭人口情况、被拆私房所有人所得货币补偿款情况,由法院酌情判决。
私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的人。
拆迁补偿安置与结算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一律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经拆迁人、评估机构、被拆迁人三方确认后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房安置的结算办法:
(一)对被拆迁人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不足125平方米的,可给予125平方米由拆迁人安排的公寓房,或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给予相应的安置面积,其公寓房购房价格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奖励之和时不再结算差价。对其他家庭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不足125平方米的,以同等面积按公寓房购房价置换公寓房面积。因套型原因,在限定标准内选购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其结算价格按公寓房购房价格的1.5倍结算,超过125平方米部分,按公寓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对被拆迁住宅房屋在125~375平方米之间的,选购不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的,以同等面积按公寓房购房价置换公寓房面积。因套型原因,在限定标准内选购面积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超过部分按拆迁住宅面积为测算依据,10%(含)以内部分,其结算价格按公寓房购房价格的1.5倍结算,10%以上部分,按公寓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在375平方米以上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超过公寓房安置面积部分,按一次性货币补偿办法结算。
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结算办法: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价补偿的基础上,对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屋主体建筑物评估价不低于2倍的奖励。同时,对于符合征迁时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自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永久性放弃宅基地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再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所在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收益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与货币安置的结算办法:
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超过选购面积部分,按一次性货币补偿办法结算。同时,对自愿放弃部分,按公寓房建安成本价予以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与迁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上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对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及奖励等确定具体操作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并一次性结算。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年限扣除已使用的期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评估测算后确定。
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自房屋腾空时起至公寓房交付使用后6个月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发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未提供公寓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应根据住房租金的市场变动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被拆迁人提前签约、腾空交房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拆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总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奖励;
(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腾空期限内搬迁腾空,提前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迁人的,按被拆迁房屋总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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