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庄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法律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条款号:第六条第二项;条款内容: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55号;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石家庄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6月-8月为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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