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昨(5)日获悉,广元市中区法院以个体女青年王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现年32岁的王宏在广元利州经济开发区做生意,2003年3月19日她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办理金穗信用卡一张,交保证金1万元。之后,她为了进货方便,就开始陆续存取现金。同年7月,她分3次透支2万元,在超过还款期限后,农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王宏拒不还本付息,农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王宏办卡交的保证金1万元收还透支,随后报案。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王宏仍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直至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对其宣讲了法律政策,指出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时,王宏才将非法占有的1万元赃款全部退出。她本以为退了款就没事了,然而法律是无情的,当她接到法院的上述判决时,悔恨得嗓子都哭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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