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条件
时间:2023-04-25 14:52:49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条件

1、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如果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事后抢劫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适用本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如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等情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现场,也包括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即只要与犯罪行为现场紧密联系、没有间断的追捕途中也视为当场,也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讲的现场的延伸。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抓捕他的人故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当场立即实施这些暴力行为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如遇抗拒,会立即转为实施暴力。

3、聚众打砸抢中的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聚众打砸抢,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肆意杀人、伤人,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不论是抢走并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毁坏而根本没有占有财物,都定抢劫罪而不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此乃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二、犯抢夺罪判多久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抢劫罪怎么判刑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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