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协议有什么生效条件
时间:2023-05-06 18:51:16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土地租赁协议有什么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承包土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出租人依照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土地租赁合同期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民事权利。相关法条仅对家庭承包土地进行了期限规定,即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至50年,林地为30年至70年,但并未对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生产土地上渔业生产承包经营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参照《民法典》关于“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相关规定,因此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租赁期不受20年期限的限制,但超出30年期限部分无效。

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

应当注意出租人是否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转租;认真审核出租人土地使用权证照,仔细查看可租期限;认真审查出租人自信,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将土地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人承担的各项义务,主要是出租人应当提供的基础条件等;争议管辖约定要注意,尽量避免仲裁。此外,租赁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尤为重要,企业在补充协议中尽量将所有可预见的风险防控的补充条项列入,关键是将项目清单的细节内容、款项份额分别列清,要注明对方因违反哪一项合同规定该赔偿多少,或因对方违反哪一项条款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行解约合同处理。在租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或规定出租人未经原承租人允许或未通知原承租人擅自签订其他协议的情况下该具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由于承租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受原合同规定的影响,所以也可在签订合同时单列出此情况出现时应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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