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扣12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性记十二分。
校车超载的处罚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具体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校车驾驶资格证怎么办理
校车驾驶资格证办理:
1、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材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3、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法律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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