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收缴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员的重要证件,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应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无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扣留和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后果是机动车驾驶员不能继续驾驶机动车,这将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生产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机动车驾驶证的收缴和扣留必须严格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有没有时间限制
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即:
(一)交警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决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内委托做检验鉴定;
(三)鉴定机构在20日内检验鉴定完毕;
(四)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
(五)交警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所以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
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1天;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8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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